內蒙古關于規范非招標政府采購工程的通知!
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
為打造市場化法制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非招標政府采購工程采購活動,提高政府采購工程的效率,促進政府采購工程公開、公平、公正的開展?,F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招標政府采購工程采購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非招標采購的范圍包括:公開招標數額以下、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政府采購工程;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與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等政府采購工程;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
(二)非招標政府采購工程采購方式。對于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工程非招標采購,應當結合項目特點,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內財購函〔2021〕98號)要求,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對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購,如電子賣場能滿足采購需求的,預算單位原則上通過電子賣場采購,無法滿足需求的,按照單位內控制度規定執行。
(一)認真做好工程設計。采購人在非招標政府采購工程需求編制前,原則上應當按照工程的規模、功能、標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屬于建設工程的,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在采購公告發布后,施工設計圖不得隨意變更。履約時,不得變更施工設計圖,變相增加或者減少工程量。
(二)合理制定采購需求。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編制采購需求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施工設計圖,科學合理編制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工程量清單、質量標準、安全要求、維保要求等內容。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需求管理主要內容,詳細編制。
(三)細化量化工程清單。采購人應當以施工圖設計為依據,做好采購需求管理。工程量清單應當列出需要完成的工程項目及相應工程實體數量,并做到計價規范、技術標準明確。
(四)合理設置資質條件。對于項目經理,為確保工程質量,可以將“注冊建造師”“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等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但不得設置高于或者與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條件,也不得通過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設置指向特定供應商。
對于項目經理以外人員,不得將《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準入類職業資格事項以外的人員職業資格(如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或者資料員)作為資格條件,可以根據項目需求特點將部分專業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作為評審因素。
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同類資格(如一級、二級注冊建造師)、職稱(如建設工程類高級、中級工程師)的不同等級評分標準應當一致。同一人員具有同種類不同等級的職業資格或者技術職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評分,不得重復加分。
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不得同時在2個及以上在建項目中任職,同一在建項目不得兼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土建專業監理工程師、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不得同時在2個及以上在建項目中任職,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中兼任專業監理工程師。
(五)合理確定評審因素。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務合同不得超過2個;同類業務業績作為評審因素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合同數量不得超過4個。采購文件要求同類業務合同的,應當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范圍。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如承擔過某市某政府機關辦公房改造工程)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將涉及企業成立年限或者規模的業績、獎項、認證(如“XXX萬元以上業績合同”“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AAA信用認證”等)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
(六)強化違約風險管控。為提醒供應商依法、理性參與政府采購,采購文件應當在“供應商須知”中以醒目方式對供應商進行違約風險提示。成交供應商除因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外,不得拒絕簽訂或者拒絕履行合同。拒絕簽訂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七)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采購人應當嚴格執行促進中小企業、助企紓困、支持科技創新、節能環保、支持綠色建材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等政策。4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續實施至2025年底。對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以及預留項目中非預留采購包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給予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3%—5%的價格扣除,并通過采購文件予以具體明確。
(一)嚴格規范評審范圍。不得將不符合項目需求特點或者超出供應商施工責任范圍的事項(如另行要求供應商提供平面布置圖、吊頂圖、墻面立面圖,大樣節點圖等)納入評審范圍。對施工材料和工程相關貨物以及施工質量的檢測應當在合同簽訂、材料進場、開始施工以后,不得要求在評審階段出具檢測報告。
(二)公平提供現場踏勘機會。采購人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統一組織已獲取響應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現場踏勘,并現場答疑,以便供應商充分了解項目情況、更好地編制響應文件。如因供應商主動放棄現場踏勘造成響應不準確、報價不合理的,后果由供應商自行承擔。采購人不得以未參加現場踏勘為由拒絕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F場踏勘及組織情況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并納入采購檔案備查。
(三)規范競爭性磋商(談判)報價程序。采用競爭性磋商或者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用兩輪報價機制。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填寫的報價為第一輪報價,在技術、商務、服務等報價以外內容磋商或者談判結束后,談判(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即第二輪報價)。最后報價應當通過內蒙古政府采購云平臺提交。
(四)打擊惡意低價謀取成交行為。為防范惡意低價謀取成交影響項目實施,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授權磋商(談判)小組在認為供應商最終報價明顯低于其他實質響應供應商報價、有可能影響施工質量、難以誠信履約時,要求供應商現場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說明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報價與首次報價差額的原因、可誠信履約的具體理由等。供應商不能說明報價合理性的,磋商(談判)小組可以將其作為無效響應。
(五)規范限額以下工程采購。限額以下的工程采購,如電子賣場能滿足需求的,原則上應當通過電子賣場采購,并盡量采用電子賣場競價、電子賣場詢價等競爭的方式在電子賣場采購,如采用直購方式在電子賣場采購的,在技術、施工水平無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應選擇價格較低的供應商成交;電子賣場暫時無法滿足采購需求的,采購人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科學合理的采購限額以下工程。
(一)明確違約責任。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采購需求,結合采購標的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訂立政府采購合同。為確保工程質量、避免爭議矛盾,合同文本應當包含法定必備條款和采購需求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名稱、采購標的質量、數量(規模)、履行時間(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價款或者報酬、付款進度安排、資金支付方式、驗收交付標準和方法、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重點細化明確施工期限和進度要求、履約驗收方案、質保條款和違約責任,并以醒目方式提醒供應商注意。
(二)嚴格合同履行。嚴禁非法轉包、分包和擅自變更設計施工方案、增加工程價款、延長施工期限。供應商不得轉包政府采購合同;響應文件中未載明分包的,不得分包;響應文件中載明分包中小企業的,應當按照響應文件分包。在施工過程中,采購人或者監理單位應當通過隨機核查方式,抽查現場人員的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等,一旦發現與響應承諾和合同約定不一致,應當立即要求糾正,并追究其違約責任。采購人和供應商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采購人確有特殊原因需增加工程量的,添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原合同金額的10%,且添購部分應當簽訂補充合同并公開。
(三)嚴格履約驗收。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主材采購、材料進場、現場管理、技術工藝、施工質量、施工進度等方面的跟蹤管理,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實施工程監理,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責任。工程完工后,采購人應當嚴格按規定組織驗收,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驗收所產生的費用由采購人承擔,不得轉嫁給施工單位。對施工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合同要求進行整改。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及時按合同約定方式處理。
(四)追究違約責任。供應商出現成交后拒簽合同、違法轉包分包,不按照承諾的施工方案或者質量施工,擅自改變工程量、要求采購單位增加款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采購人應當依據《民法典》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財政部門應當不定期的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非招標政府采購工程相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