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建筑企業和分包方異地施工怎么交個稅?
1. 建筑工人頻繁跨地區、跨單位、跨項目作業、配套制度不健全,要做到全員全額申報個稅難度非常大。
因此,個稅申報,基本都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地根據工程項目總金額核定征收,這種就不需要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工資表原則上是據實列支,有差異稅務局可能沒有辦法來核實。
核定征收農民工社保怎么辦?
如果在核定征收下,沒有對農民工的工資進行全員全額申報,稅務機關也沒有辦法來核定農民工的社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實行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2.對于工人數量不多的情況,盡量按照全員全額申報。這樣與核定征收相比,繳納的個稅要少一點,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也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建筑企業與個人包工頭簽訂建筑勞務承包合同的用工形式在建筑業中也是很常見的。
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支付勞務費:
(1)直接按照工資表來支付,全員全額申報。這種在未來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社保等風險。
(2)包工頭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支付勞務報酬時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開發票,它與公司是一種服務關系,不是雇傭關系,就不存在社保等風險。
向包工頭支付勞務費的時候,他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并且每個月不超過10萬免征增值稅。
當然,現在很多地方已限制自然人代開勞務發票。
(3)以包工頭個人的名義去稅務局代開發票。一定要以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方式去代開,千萬不要以勞務費的形式代開。
因為從2019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作為綜合所得,將來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能會涉及補稅風險。
注意:不是說包工頭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建筑業就萬事大吉了!
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個體工商戶不具備主體資格,農民工的安全責任仍然是建筑公司承擔。
附1:建筑業包工頭(農民工)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必須按“經營所得”代征個稅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筆者通過實踐調研發現:許多建筑業的包工頭(班組長)到工程勞務所在地稅務局代開發票時,稅務局給予代開發票時,普遍犯的錯誤是:
一是依照“勞務報酬”應稅項目給予包工頭代開發票,在發票的“備注欄”自動生成“個人所得稅由付款方代扣代繳或預扣預繳”的字樣。
二是有不少地方稅局工作人員提出:按照是否已經辦理經營證件為準,沒有營業執照的,取得的所得為勞務報酬所得;取得營業執照的,取得的所得按經營所得。
以上錯誤做法導致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在支付包工頭或班組長工程勞務款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還必須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至少20%的個人所得稅。
這是嚴重運用稅法的錯誤,嚴重增加建筑企業的稅負,這與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減稅降費”政策的貫徹落實精神相悖!這涉及到全國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問題,涉及到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的問題!
因此,對建筑業包工頭(班組長)到工程所在地稅務局代開發票,到底按“經營所得”還是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開發票,進行法律澄清分析很有必要。
(二)建筑勞務公司(建筑企業)與包工頭(班組長)簽訂專業作業勞務分包的合法與否的法律分析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第12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和第19條的規定,“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是違法分包行為”;“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是違法分包行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設單位發包的工程的單位;專業分包單位是指承接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專業工程的單位;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
基于此政策規定,筆者認為:建筑勞務公司(建筑企業)與包工頭(班組長)簽訂專業作業勞務分包的合法與否的法律分析如下:
1、建筑勞務公司(建筑企業)與包工頭(班組長)簽訂專業作業勞務分包的兩種合法行為
第一,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的純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給勞務公司或從事某一專業作業勞務(例如:鋼構作業、抹灰專業、幕墻玻璃作業、水電安裝作業等勞務作業)的包工頭或班組長的,是合法分包行為。
第二,從事專業作業總承包的勞務公司將其與承包單位(即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中的各專業作業勞務分包給包工頭或班組長本人是合法的。
2、建筑勞務公司與包工頭(班組長)簽訂專業作業勞務分包的一種違法行為
從事某一專業作業的班組長和包工頭從勞務公司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分包而來的專業作業勞務再分包給有關個人是違法行為。
(三)包工頭或班組長獲得的專業作業分包所得的法律性質:在稅法上是“經營所得”而不是“勞務報酬所得”性質。
1、“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法界定
(1)什么是個人從事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縱觀《合同法》可以發現,勞務關系被分拆在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居間合同、運輸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關系規定中。因此,從事勞務活動是指從事《合同法》規定的承攬、技術、居間、運輸、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動。進而勞務報酬所得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外,還指個人從事《合同法》規定的承攬、技術、居間、運輸、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動取得的報酬。
(2)什么是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活動是指生產、經營、建設活動,既包括主體性活動,也包括輔助性活動。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單位。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因此,個稅法上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既包括主體性活動,也包括輔助性活動。班組長或包工頭與勞務公司或建筑企業簽訂的勞務專業作業分包合同,從事的是輔助性活動。
(3)是否辦理營業執照不可以作為“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分水嶺
第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三條對個體工商戶進行了范圍的界定:
A.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B.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C.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基于此規定,個體工商戶的范圍中包括了不辦理營業執照的“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經營所得”第四項中的“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高度重合。
基于此規定,班組長和包工頭帶領農民工從事建筑勞務的某一專業作業活動是國稅發〔1996〕127號中所規定的“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
第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指出:A.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B.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因此,根據以上稅法文件規定,是否辦理營業執照不可以作為“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分水嶺。
2、分析結論
結合以上法律政策規定,分析結論如下:
(1)個人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產生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
(2)個人依法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取得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
(3)對于無營業執照又未經批準的,個人從事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
(4)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列舉范圍內的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5)在建筑勞務公司與包工頭或班組長簽訂勞務專業作業分包合同的情況下,班組長或包工頭帶領的農民工從事某一專業作業勞務,其從勞務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屬于“勞務報酬”所得,而屬于“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即屬于“經營所得”的范疇。
相關問題的各地稅局執行口徑:
(四)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在稅務局代開發票的方法
由于“勞務報酬”所得是“綜合所得”的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62號文件的規定,屬于“綜合所得”中的“勞務報酬”所得由付款方按照“累計預扣法”,按月預扣預繳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時,稅務局不代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的代開發票的方法如下:
當自然人發生“勞務報酬”所得,且“勞務報酬”所得超過增值稅起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自然人增值稅起征點是:按次支付500元以下)以上的,獲得“勞務報酬”的自然人必須到勞務發生所在地的稅務局代開發票給付款單位。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時,必須在發票的“備注欄”標明“個人所得稅由付款方代開代繳或預扣預繳”的字樣。
(五)自然人取得“經營所得”在稅務局代開發票的方法
在建筑勞務公司與包工頭或班組長簽訂勞務專業作業分包合同的情況下,班組長或包工頭帶領的農民工從事某一專業作業勞務,其從勞務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屬于“勞務報酬”所得,而屬于“經營所得”的范疇。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時,具體的代開發票的方法如下:
1、稅務局代征個人所得稅的代開發票方法。
第一,在代稅務局開發票時,必須按照不含增值稅的開票金額,依據當地所在省稅務局代征一定比例(例如,廣西省和江西省的規定為1.3%,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四川為1.2%,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深圳市為0.8%)的個人所得稅;
第二,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時,必須在發票上的“稅收分類與編碼欄”中填寫“建筑服務——工程勞務”或“建筑服務——塔吊服務(鋼構服務、幕墻玻璃服務、水電安裝服務、抹灰服務)”,在發票的“備注欄”標明“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和項目的名稱”的字樣。
第三,建筑勞務公司收到包工頭或班組長代開的發票時,按照差額征稅的規定,全額給承包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勞務公司收取承包單位的所有款項價外費用—包工頭或班組長的專業作業分包額)÷(1+1%)×1%”計征增值稅。
注:
根據財稅2023年第1號公告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稅務局不代征個人所得稅的代開發票方法。
有的地方稅局規定代開發票時不代征個人所得稅。例如,《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2019年公告第8號)第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應稅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時,稅務機關和委托代征單位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钡诙l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的規定自行申報繳納。”
具體的代開發票方法如下:
第一,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時,必須在發票上的“稅收分類與編碼欄”中填寫“建筑服務——工程勞務”或“建筑服務——塔吊服務(鋼構服務、幕墻玻璃服務、水電安裝服務、抹灰服務)”,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和項目的名稱和個人所得稅須自行申報”的字樣。
第二,建筑勞務公司收到包工頭或班組長代開的發票時,按照差額征稅的規定,全額給承包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勞務公司收取承包單位的所有款項價外費用—包工頭或班組長的專業作業分包額)÷(1+1%)×1%”計征增值稅。
附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規范和加強建筑安裝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異地為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5年07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