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外招標,對競標單位收取了圖紙費,是否需繳納增值稅
問題一:公司對外招標,對競標單位收取了圖紙費,是否需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三條規定:“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因此,該行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問題二: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時,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問題三:根據現行規定,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需開具外管證,取得預收款需要預繳增值稅嗎?
這種情況還是需要預繳增值稅的。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以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問題四:企業銷售專利給其他企業,以外幣結算銷售額是否需要換算為人民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因此,企業以外幣結算銷售額需要換算為人民幣。